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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

安徽-六安 06-25 17:58  悬赏 0  发布者:056489…… 给我留言  回答:(3)
2010年3月13日凌晨4点半左右,我的21岁儿子驾驶小货车经过肥东县合芜高速公路109公里加975米处,停在路肩上临时检修,被河南省永城市十八里镇柘树村朱国防驾驶的重型牵引半挂车刮撞当场死亡。事发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责,肇事车辆经权威部门检测,有私自改装加宽加长的事实,有超限超载超高的现实。民事赔偿已送法院判决法律生效。死者家属不明白为什么不追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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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6-25 19:17
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回复时间: 2010-06-25 19:29
你可以参考一下有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回复时间: 2010-06-26 08:01
因为他不构成犯罪。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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