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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问题

北京 03-06 14:44  悬赏 0  发布者:wyszzy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4年我将2间平房出租给A,租期三年,月租金1000元。租房合同约定“第一年租金免收,用于房屋修理,房租从第二年开始收,每年如此”,此后合同正常履行。2017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签订新的租房合同,租期三年,新合同未约定任何有关房屋装修及修理事项,事实上A也未进行任何装修。2018年双方经协商同意提前解除租房合同,解除合同也未提及房屋装修问题。今年A向法院起诉我,说他房屋装修花了10 万元,要求我付给他6万元.
特就以下问题请教律师:
      1.第一次租房合同约定的“免收一年租金(共12000元)用于房屋修理。”,是否可以认定是我本人同意的房屋修理费用的最高限额,其超出部分我可以不予承认。
     2.租房合同约定的是“房屋修理”,而承租人起诉书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被告支付原告装修费6万元”。是否可以认定房屋装修是承租人未经我同意的单方行为,我可以反诉他违约,要求其恢复原状。
     3.第一次租房合同已经于2017年执行完毕,双方都没有提出异议,随后双方签订了第二次租房合同。是否第一次租房合同已经失效?现在承租人以第一次租房合同为证据向法院起诉,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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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9-03-06 14:47
您好,除另行约定生效条件外,合同一般自双方签订之日起 生效,如有争议,建议您诉讼解决该 问题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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