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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地点变更 辞退孕妇

北京-东城区 01-27 21:22  悬赏 0  发布者:xyzxyz…… 给我留言  回答:(4)
本人2010年7月签订合同,合同工作地点是上海,2012年5月申请调回北京工作,经过领导批准,但没有书面签订协议。领导同意于2012年6月回北京工作,2013年初正式办理其他手续。但2012年8月,当时的领导被免职,新任领导不承认此前的安排,坚持说是临时工作安排,要求我2013年1月必须返回上海工作,遭到我拒绝。但我在2012年11月已经怀孕,公司要以赔偿10个月工资终止本人合同。但我要求追讨三期工资,应当为20个月。请问:
1. 公司当初已经同意我回北京工作虽然没有白纸黑字,但新领导否认。我拒绝可以得到赔偿吗?
2. 怀孕期间可以以旷工为理由辞退孕妇吗?
3. 我要求追讨直至哺乳期结束的工资,可以实现吗?
4. 我的保险现在都在上海,可以追讨公司支付在北京产检和生产的费用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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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1-28 08:26
您好,怀孕期间不可以辞退孕妇,可以要求追讨薪资
回复时间: 2013-01-28 08:51
可以拒绝。
如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以辞退。
要看具体情况。
可以进行报销,具体咨询社保。
如果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3-01-28 09:41
你好, 一、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此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应改变。
  可见,国家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女职工的法律保护是十分符合实际情况的,因为怀孕女职工一旦遭到违法解雇,一直到哺乳期结束将难以找到工作,生活来源难以保障,因此国家禁止用人单位在职工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一旦非法辞退怀孕职工,所付出的代价也是很大的。
  
  二、应得赔偿
  国家对孕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保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做出非法辞退,孕期职工有权申请以下赔偿:
  1.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
  计算方式:工作年限×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2倍(详见《劳动合同法》第42、47、87条)
  2.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
  3.工资和加班工资(如有拖欠)应一并发放。
   具体情况请来电咨询,我将详细为你解答。
回复时间: 2013-01-28 11:12
领导认可,应属于合同变更,怀孕期间可以依据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是需证明存在旷工事实,如果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赔偿就不能助长哺乳期工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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