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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类的工伤赔偿

江苏-淮安 06-26 11:00  悬赏 0  发布者:102919……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因在工作期间接触三氯甲烷,经单位体检发现肝功能异常而住院,后经卫生部门鉴定为职业性急性轻度中毒性肝炎,后又由单位报工伤鉴定,符合工伤。在工伤报销上起分支,(生病住院时间为2009年6月20日-2009年7月18日,而职业病鉴定下来的日期为2010年3月19日)工伤负责人不给报工伤,给的解释是根据职业病处理办法规定3月19日之前患病不报,3月19日后起一年内再患同样的病给以报销。我听了这话苦笑不得,找单位那边给的解释是已经报工伤了你找我们也没办法,照他们这么说我得这病自己兜着。请问哪个部门负责这个事?请问我要是起诉究竟应该找谁要这个赔偿?我很无助,帮帮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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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6-26 11:10
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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