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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如何能争取到小孩的抚养权

浙江-台州 02-01 00:00  悬赏 0  发布者:susn67…… 给我留言  回答:(6)
我和孩子爸01年相识,03年结婚,04年生小孩。我是安徽外地嫁到他们家浙江台州的,孩子爸爸性格内向,语言表达能力不佳,为人忠厚老实而木讷。小孩出来以来一直由我照顾,小孩爸爸基本上什么都不用管,现在读三年级,学校在哪里他爸都不知道。现在因为两人分歧太多,例如小孩做了手术,他只在手术当天打过一个电话,过后一个星期都没有过问过一次,种种事情造成现在感情破裂,为双方后半生的幸福着想,决定离婚,小孩爸爸是独生子,而我们又只生了这一个孩子,请问我能否争取到小孩的抚养权?小孩自己是愿意跟我的,而且小孩爸爸开了一个小公司,根本没时间照顾小孩,他爷爷奶奶更没办法照顾小孩,目前小孩是我托关系在一个比较好的学校就读,小孩跟我对他的成长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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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2-01 05:28
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离婚,多列举自己抚养孩子的有利证据,争取孩子抚养权。
回复时间: 2013-02-01 09:26
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离婚,多列举自己抚养孩子的有利证据,争取孩子抚养权。协商不成主动起诉,掌握主动权
回复时间: 2013-02-01 10:11
一般遵循谁对孩子成长有利判给谁,同时孩子比较大的话会考虑孩子的意见
回复时间: 2013-02-01 04:53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回复时间: 2013-02-01 13:19
对你争取抚养权,机会很大。
回复时间: 2013-02-01 16:03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出发,来判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当然,孩子现在已经八九岁了,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在判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上,夜莺考虑一下孩子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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