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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大律师来指点

 02-02 11:43  悬赏 10  发布者:张四喜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徐州 回答:(14)
我和程某签订一份“软件销售协议书”,程某三个月内分九次付款,而且还都是自己亲自填写的农业银行存款单。

    11个月以后,由于第三方单位的责任致使我违约,不能继续履行对程某的协议承诺,,我和程某签订补偿协议书,并按照补偿协议书分五次补偿到位,而且程某也分别签收了补偿到位款。

    由于我的违约是第三方单位造成的,第三方单位应当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第三方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后:
   一 程某突然改口,说我和程某签订的软件销售协议是假的;
   二 通过银行付款的来源是我提供的,
   三 还说我们签订的赔偿协议也是假的,
   四 赔偿款签收条也是假的。

我的回答是:
   一  软件销售协议是真的,而且我提供签订软件销售协议的背景。
   二  银行付款是程某自己亲自分九次存款,都是自己亲自填写的 
       汇款单,有银行登记记录,至于说我给他的付款,应该让程某
       提供我付款的证据。
   三  签订对程某的赔偿协议是我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的,是
       根据我和程某签订的软件销售协议约定制定的。
   四  赔偿款签收条都是程某亲自书写的,如果说程某没有接到赔
       偿款,请程某出具没有付赔偿款的证据。

   双方各执一词,程某没有拿出任何证据推翻我以上的质疑。请问现在程某的证言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证明我指使程某伪造证据的证据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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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2月02日 17时54分
案件侦查过程中是不能仅凭口供定案的,还需要根据其他证据辅助证明,仅仅有口供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3-02-02 17:57
1,关于软件销售协议真实性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只要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没有违法内容就是合法有效的,所以你和程某的软件销售协议书只要内容违法,当初自愿签订的就是有效的。
而至于真实性完全可以从协议本身双方的签名来认定,如果程某主张签名并非自己所签,那么你可以对协议中的签名申请笔迹鉴定,认定是程某亲笔书写即可认定协议的真实性。
我的补充: 2013-02-02 18:02
2,关于银行付款的问题。
对于你们双方的资金往来,只要是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银行都是有记录的,你们双方持自己的身份证到银行柜台要求打印账号中资金往来记录即可。
那么对于付款问题,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程某主张他付款给你了,那么程某应当向公安机关出示他汇款给你的银行证明,所以对于9次存款给你,程某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付款证明,这个没有问题,如果程某无法提交这个证据,就无法证明程某曾经向你汇款的事实。
而如果你主张你付款给了程某,同理你也应当出示你给程某的汇款证明,你付款的证据必须是你提供的,而不是程某,程某只需要证明自己付款过给你的事实即可,对于你曾经付款给程某的事实,程某就不需要举证了。既然你主张你也曾经对程某有付款,那么你肯定要出示银行相关汇款证明,所以这一点你的理解肯定是错误的,这个证据出示义务在你。如果你无法出具,那么无法证明你给程某汇款的事实。
我的补充: 2013-02-02 18:03
3,关于赔偿协议的问题。
赔偿协议的真实性如何认定也和上述那个销售协议方法一样,只要对程某的笔迹进行鉴定,认定是程某自己亲自书写的就没问题,协议真实性就可以认定了,再加上和销售协议相辅助,赔偿原因你也进行相关陈述就可以了。
我的补充: 2013-02-02 18:06
4,对于赔偿款收条的证据。
赔偿款收条是否真实也可以进行笔迹鉴定,经过鉴定的确是程某书写的就没有问题,真实性可以认定。
但对于程某是否收到赔偿款这个举证责任肯定在你,因为既然你们有赔偿协议,你就有支付赔偿款的义务,你支付了赔偿款自然有记录的,你需要对你支付过赔偿款的事实进行举证,比如你可以出示赔偿款的汇款记录、证人证言、程某认可的录音录像等,能够和收条上数额相互辉映相互扶助即可。
至于你提到的,如果程某没有收到赔偿款要求程某出示没有收到的证据,这个要求肯定是违法法律规定的,不符合证据规则。你作为债务人,或者说作为付款人,支付款项是你的义务,所以你也有义务证明自己付款的事实,对方没收到不需要举证,实践中法院也是这样认定的。
追问:

程某自己承认协议上的签名是他亲自签写的。银行也配合向警方出示程某存汇款给我的原始证据。

而且协议内容没有违法的部分。

回答:

既然程某自己承认协议上的签名是自己亲笔,那么就认可了协议的真实性,协议又没有违法内容,所以肯定是真实有效的,这个就没有问题了。
程某既承认自己亲笔签名又主张协议是你伪造的,这不是自相矛盾吗,所以其主张协议是伪造的说法肯定是不成立的。

追问:

“至于你提到的,如果程某没有收到赔偿款要求程某出示没有收到的证据,这个要求肯定是违法法律规定的,不符合证据规则。你作为债务人,或者说作为付款人,支付款项是你的义务,所以你也有义务证明自己付款的事实,对方没收到不需要举证,实践中法院也是这样认定的”。

您说的以上观点,我没有其他证人证言证明程某的确收到我的赔偿款,但是我只是有证据证明程某收到我的赔偿款,那就是程明签收赔偿款的收据。

现在程某说:"我确实签写收到赔偿款的收据,但是我没有收到赔偿款"

我有程某的赔偿款收据,但是没有其他相印证的证据证明程某签写的"赔偿款收据”就是有支付赔偿款的证据,程某既然确认"赔偿款收据”是他签写,现在又不承认收到赔偿款。

所以我才说,现在程某说没有支付赔偿款,请程某拿出我没有支付赔偿款的证据“。

回答:

你能够证明你对程某支付过赔偿款,程某也收到过的事实即可,收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程某要否认收据的效力,那么就必须证明他没有收到过赔偿款的事实,因为程某必须对此拿出反证,否则应当依据收据认定你已经支付过了。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思路清晰
我理解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2-02 12:23
他如果只有自己陈述,没有其他的证据,那就是孤证,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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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2-02 12:59
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回复时间: 2013-02-02 14:18
根据证据的具体情况确定。
回复时间: 2013-02-02 14:58
要综合各种证据才能得知事实。
回复时间: 2013-02-02 15:08
1、程某作为本案的当事人他的证明和陈述可以作为证据;2、程某作为本案的当事人他的证明和陈述也属于“一面之词”还要有其他的有效的证据证明或者是对方当事人的认可,才能够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
回复时间: 2013-02-02 17:21
没有其他证据,公安部门会继续调查取证。
目前你们的证言是一对一,你可尽量向警方提供有利于你的证据保护自己的权利。
回复时间: 2013-02-02 17:29
涉及刑事案件,只能说依事实办案。律师不会告诉他人怎么说。
回复时间: 2013-02-02 17:35
1.单纯的证言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证明您指使程某伪造证据;
2.如果有,您可以提供相关背景资料证据,比如证人证言,您经常从事软件销售的证据等;
3.当时是程某自己去的银行如果有必要,可以调取银行监控记录。
追问:

程某自己到银行存汇款的日期是2007年下半年,这么长的时间摄像资料可能不会保存了。

2007年我有软件销售记录,销售软件给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还是经过政府采购中心购买我公司提供的软件。

回复时间: 2013-02-02 17:38
只有自己陈述,没有其他的证据,那就是孤证,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有其他证据,公安部门会继续调查取证。
目前你们的证言是一对一,你可尽量向警方提供有利于你的证据保护自己的权利。
回复时间: 2013-02-02 19:19
不能,因为你们双方都没有直接,有力证据。
回复时间: 2013-02-02 22:31
刑事诉讼不能仅凭当事人的供述。
回复时间: 2013-02-03 15:44
一、公安机关不能以刑事立案侦查方式插手经济纠纷。
不能如你所述,你们之间应该是存有经济纠纷,病不存在涉嫌经济犯罪的因素。公安部,最高检多次发文严厉禁止公安检查等侦查部门插手正常的经济纠纷,如果是这样,你可据此与公安机关交涉,拿出先后几次协议和法院的判决理直气壮的告诉公安,这是经济纠纷,有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的相关意思表示为证。

二、程某的证言不是证言,但确实属于证据,但证据效力有限。
程某如作为受害人举报,那他的陈述属于受害人陈述,是八大证据中的一类,但是受害人往往有着趋利避害性,其陈述的不能作为证人证言,因为其不是证人,因此其的小李是比较低的,仅有受害人陈述,没有其他的笔迹痕迹鉴定,对方的话不应该被公安机关采信,否则,公安机关将可能涉嫌枉法。

三、当前建议。
最好聘请当地一个有责任心的律师,帮你搜集证据,依法与公安机关交涉,当然或许是程某与公安机关熟,想通过刑事追诉为恐吓手段,逼迫你就范,多给与赔偿,你的律师能帮你有效分析其中厉害关系,有效维权。

公安机关如果有枉法行为,你和你届时聘请的律师都可以向当地的公安督察部门,检察院,纪委,甚至是人大举报投诉。要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有进一步问题,欢迎追问。
回复时间: 2013-02-04 11:22
可以委托律师帮你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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