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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的维权补偿

 02-04 18:30  悬赏 0  发布者:迎风傲雪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南京 回答:(2)
2011年8月1日我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11年底结束,2012年因为有些条款没有达成一致,公司没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保险,但是大家却继续合作,为公司服务到2013年1月31日,现在公司说解除劳动合同了,我该怎么要求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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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3年02月04日 18时43分
您好:
2012年起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补交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公司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向公司主张双倍工资。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2-04 18:30
关于保险的问题。
对于08年之前没有缴纳的保险,你无法主张权利了,因为08年是我们现在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的时间,基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08年前不缴纳保险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追究了,在08年后没有缴纳的保险你可以要求补缴或者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保险应当以实际收入为基准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入职日开始为员工缴纳全部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不缴纳保险或不足额缴纳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作相应经济补偿。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如果是单纯的保险纠纷劳动仲裁不受理,你只能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评论者:迎风傲雪 给我留言
时间:2013-03-06 16:29
非常感谢您的回复及建议,对我帮助很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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