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徐荣康  毕丽荣  朱建宇  李波  
该问题已关闭

律师您好我在北京恒昌贷款62000合同上写的是118000元已还八个月

河北-张家口 04-18 21:36  悬赏 0  发布者:红花太郎 回答:(4)
律师您好我在北京恒昌贷款62000合同上写的是118000元已还八个月,第九期和他们要合同,他们不给我也没还现在给我单位领导和家人打电话恐吓威胁,我该怎么维权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9-04-18 21:39
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来履行的
  • [北京-朝阳区]
  • 宋超律师 VIP
  • 电话:18811476983
  • 873923积分
回复时间: 2019-04-19 07:11
你好,一般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回复时间: 2019-04-19 10:10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许可,以放贷为常业,对外事实的放贷行为无效。未收到贷款建议取消操作;已经收到贷款的,按照实际收到的数额归还本金,约定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滞纳金无效。归还部分超过本金的,可以起诉请求返还
回复时间: 2019-04-19 11:30
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渐减少,这样总共下来,本息还要远远小于本金×2%×借款月数。具体计算,每个月的本金因该为(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每个月的利息等各种费用≤【(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2%】。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北京朝阳区
上海徐汇区
福建福州
上海杨浦区
四川成都
江苏无锡
浙江杭州
福建厦门
最新回复律师
广西 柳州
人气:710342
北京 朝阳区
人气:46269
湖南 长沙
人气:54535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