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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请各位律师仔细帮我好好看看,谢谢 !给一些意见

上海-黄浦区 02-16 10:47  悬赏 10  发布者:qwedc1……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在一个公司工作,但我以后想自己出来单干,但公司却有这样的规定,这合同是否有效。以后想自己经营,遇到这合同纠纷我该怎么解决???
保密合同
甲方 : 员工(我)                                       乙方(企业) :  公司
 
第一条     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     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商业机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属于乙方享有,甲方应依乙方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不同部门(不同团队)的保密职责 .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遵守。
第三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公司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规章制度,条例等章程.
 
第四条  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基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的客户,工厂等有关资源均属乙方,甲方承担如同任职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之日3年.
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的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五条  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或离职3年期间,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 .
 
第六条  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第七条  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务,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 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 .
 
第八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取工资为标准,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接触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  .
       甲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
第九条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
       因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乙方所在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甲方如果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其年收入30 倍 的违约金 .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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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2-16 12:53
保密协议是有效的,但竞业限制条款无效,违约金约定过高显失公平也是无效的。
回复时间: 2013-02-16 13:05
签了就有效。
但是,如果公司要求你遵守该协议,应当在离职后按月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3-02-16 13:17
由于你资料和数据不全或表达不清,难以准确判断,为避免误导,建议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3-02-16 13:55
协议第五条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
我的补充: 2013-02-16 14:00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一项义务,竞业限制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影响了劳动者的生存权,所以竞业限制只能以协议的方式确立,且必须在协议中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
回复时间: 2013-02-17 09:26
保密协议是有效的,但竞业限制条款无效,违约金约定过高显失公平也是无效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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