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朱建宇  吴健弘  郭永康  陈皓元  刘同发  
该问题已关闭

这是烟幕

河南 02-16 21:21  悬赏 0  发布者:晨星紫石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是一名下岗职工,我于2008年12月购买了南阳市东方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开发的南阳东方电力花园住房一套,对方承诺于2009年5月1 
日交住。我购买的是南阳电力花园10#楼2单元401户,当时双方标定:单价1538元/平方米,面积92.26平方米,总价款14.1895万元,预付款式9.5万元,手续费0.5万元,下余款项及大修基金和办证费等待交住时一次付清。但对方至今拒绝履约,并把我的房子偷偷卖给了他人。
我发现原合同锁定房被东方公司转卖他人之后,曾多次找该公司讨要说法,但对方一直置之不理,并扬言愿到哪儿告到哪儿告去。我们多次到南阳市宛城区东方问题专门小组请求解决,对方答复给我退款,并按照银行利率付息。我与东方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时每平米1500元,现已上涨到每平米近5000元,该处理意见显然有失公平。之后我先后到南阳市**局和卧龙区有关部门反映,但始终未使问题得到合理解决。在我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于2012年5月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院立案厅的一位厅长给我说:“政府有文件,有关东方公司的案件不让立案。”究竟是哪级政府的文件,这位厅长没有说,至此,使我陷入无助无奈的绝境。

我一家四口人至今无处居住,迫切需要住房,东方公司应按原合同给我解决原定面积的住房;如果确实没有现房,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给我预付定金的双倍补偿并赔偿损失。使我难以理解的是,在我们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我与东方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理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东方公司单方撕毁合同,造成我全家至今无处居住,且经济受到巨大损失的局面。不但无人过问,更有甚者,南阳市某级政府还置国法于不顾,以公文的形式干预司法,使我这个弱势百姓有冤无处申,有屈无处诉。今特向大家哭诉,敬请大家做主,支持我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河北保定
河南郑州
福建厦门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河北石家庄
福建福州
北京朝阳区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442551
河北 保定
人气:287393
河南 郑州
人气:28756
山东 菏泽
人气:211985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