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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

辽宁-沈阳 02-17 15:03  悬赏 0  发布者:金立英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从05年10月在公司工作,公司正常是每年签一次劳动合同,合同也是在劳动局买的格式化的合同,但我们员工手中根本就没有合同,也不知道合同中都是如何规定的,我在12年12月31日提出书面辞职,但至今未批,公司以没有找到合适人员为由,让我继续工作,我如果想在本月底直接离开不进行工作交接,我要承担哪些责任,对于这件事情公司应承担哪些责任。公司现在的办公地点发生变化,离家也非常远,对于我的辞职我能得到公司哪方面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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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2-17 20:10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从您提出书面辞职至今已经超过一个月时间,单位应当允许您离职.

    单位是否有责任要看是否存在以下4-13项之事实, 在用人单位没有违法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13种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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