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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样条件是否符合再审条件???

福建-福州 05-24 16:09  悬赏 0  发布者:人家居中华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到小店打工,口头约定每天一佰元、工作八小时。结算时变成十二小时,大量加班事实店方也承认。我不服上法院。八小时与十二小时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各执一词。二审法院还是以我没有超过八小时算有加班理由,驳回上诉。十二小时更没有证据证明,反而作为每天一佰工资所对应的工作时长,作为断案依据。这就算劳务关系,也有民法等保护,属于约定不明,未约定都有法条相对应。是否老年退休劳动者,更适合,更喜好,十二小时工作制?同是劳动者不受劳动法保护,民法及劳年人权益保障法也不受保护呢。
问题补充:
八小时及十二小时都没有证据,若都是这判法用工单位只要说没约定就可不用付加班费,对劳动者实在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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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9-05-24 16:50
你好 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9-05-25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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