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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到期继续结算利息一年之久,连带责任担保人免责吗

陕西 02-17 20:30  悬赏 0  发布者:杨德厚 给我留言  回答:(3)
2010年12月16日为人担保贷款30万三个月,到期后未通知担保人催还贷款,继续按月结算利息达一年之久,期间2011年7月该又给贷给其100万。2012年初贷款人跑路。2012年5月贷款人曾来向担保人要过,担保人于6月1日书面通知放贷人,贷款人同意财产抵偿希望他们接管,否则不再担保的通知.2013年1月10日放贷人起诉担保人还款。担保人能免责吗?辩护方向?急需解答,请赐教一二。      万谢。请与我联系15191945718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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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2-17 22:21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3-02-18 11:05
你好,看你们具体是怎么约定的,建议拿合同详谈。
回复时间: 2013-02-18 11:17
您好,鉴于您的案情陈述过于简单,因此无法判断。建议尽快将合同和起诉状整理好之后到我所详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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