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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国家机关与肇事司机的责任划分

河北-秦皇岛 02-17 21:07  悬赏 0  发布者:xiaoxu…… 给我留言  回答:(4)
司机公车私用并醉酒驾驶,于周六(非工作日)驾驶县委车辆参加私人聚会,后醉酒致两人死亡并肇事逃逸,交通事故认定为司机全责,请问县委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如果需要,和肇事司机的责任怎么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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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2-17 21:08
单位作为车辆所有人可能需要承担民事部分责任 按照过错程度划分
追问:

请问如果肇事司机无能力赔偿的话是否可以要求县委进行赔偿?

回答:

需要先行赔偿 但不是最终承担赔偿的 最终承担赔偿的需要看过错程度

追问:

谢谢您啊,麻烦了

回答:

不客气

回复时间: 2013-02-17 21:20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县委作为车辆所有人,司机作为单位工作人员属于职务行为,用人单位(县委)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追问:

就是肇事司机公车私用参加个人聚会也是职务行为吗?

回答:

不是职务行为,单位也应当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2-17 21:48
县委作为车辆所有人,司机作为单位工作人员属于职务行为,用人单位(县委)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2-17 21:54
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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