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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青人开电动车导致至83岁老人需开颅抢救至今昏迷不醒,事故责任怎么会是同等?

广东-湛江 02-19 14:36  悬赏 20  发布者:LINPEI……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父亲那晚是按平时习惯到附近公园去散步,途经“T”形路口,路口没有横行道,但有开口,附近居民都习惯延着路开口处到对面公园(离这路口最近的人行横道至少500米以上)有人行出的小路为证,我父亲在经过这边的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到达公园前的非机动车道,并过了三分之二左右,被碰倒至重伤的,20多天了,还在ICU房内晕迷不醒(两次手术,开颅与气管切开)。
 
我父亲是个老人,对方是个刚过二十的小伙并开着电动车,出事地点照明情况很好,两路灯之间,而且视野情况也很好,现在交管部门给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双方承接事故的同等责任。
 
他们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七条来定对方责任,而我父亲的责任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事故认定书,只列出以上的条款,没有细条,我都看不懂我父亲担责的第六十二条,他老人家违反了哪一点????如果他没有能力确人安全问题,他怎么能先通过最危险的机动车道?何况他老人家天天都通过此处到公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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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2-19 14:42
具体的还得看责任认定书,以认定书为准,如果你认为认定书有问题可以要求重新作出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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