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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色骗钱

江苏-南通 02-19 18:13  悬赏 0  发布者:浦善英 给我留言  回答:(3)
张家港市乐余镇东兴村笫十二组二十二号孙建忠骗色骗钱人,我问律师能要回钱吗/这人受法律刑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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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2-19 18:15
得有有效证据支持您的说法就可以。
回复时间: 2013-02-19 18:45
证据确凿就可以,
相反,如果没有证据,把他人具体信息发在这里,有侵害名誉权之嫌.
回复时间: 2013-02-19 21:40
女子告已婚男骗色获赔1元 厦首创判决保贞操权
2013年02月18日  东南网-海峡导报  陈捷

东南网(微博)-海峡导报(微博)2月18日讯 (海峡导报(微博)记者 陈捷 文/图) 侵犯女人的“贞操权”,应该赔多少?近日,厦门法官对全市首例“骗色索赔案”作出宣判,要求骗色男子向受害女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 

过去,公民的贞操权,只停留在法学理论上;如今,厦门法官首次在司法实践中实际运用,首度判决保护公民的“贞操权”。 

法官认定 这是一起骗色事件

此前,导报曾报道过厦门热门事件“骗色门”闹上法院一事。不过,当时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女方说男的骗色,男方则说是自愿的“一夜情关系”。 
在这一次的宣判中,法官查明了事实。明确认定是已婚男子刘勇(化名)冒充未婚男,欺骗未婚女子小美(化名)。 

据法官查明,26岁的小美自始至终是抱着找结婚对象的目的,而35岁的刘勇则始终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

根据刘勇在世纪佳缘婚恋网站留下的注册资料,他自称“未婚”、“有房有车”、“月入2万以上”。 

因此,法官认为,刘勇以寻求婚外性关系为目的,隐瞒真实姓名、年龄和已婚身份,在世纪佳缘网站上登记注册并发布择友信息,存在欺骗他人的恶意。 

法官还指出,刘勇在交往中一直未告知其真实身份,却以男女朋友的身份,多次与小美发生性关系,这样具有骗取小美感情和身体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直接导致小美与之交往并发生性关系”,从而造成小美精神受害的严重后果。 

全省首创 判决保护“贞操权”

此次厦门法官判决保护公民“贞操权”的创举,在全省尚属首创,这场宣判的最大意义就在于确认了 “骗色要赔偿”的方向标,明确认定“骗色”是侵权行为,对不诚信的“骗色”行为予以谴责,这给那些试图在网上骗色的人敲响了警钟。 

法官判决认定,小美所主张的性行为纯洁性之权益,属于建立在一定社会和法律基础上有关女子的性的“不可侵犯性之贞操利益”,该人格利益具有私法权利等民事权益的基本特征,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范畴。 

因此,法官认定,刘勇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此外,贞操利益与名誉权、隐私权同属公民的一般人格权益。 

所以,判决要求刘勇就其侵犯小美贞操利益的行为,向小美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小美精神抚慰金1元。

网上骂人 还要再赔2万元

另外,法官还认定,在小美发帖公布事情经过后,刘勇妻子在网络上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回应,并公开涉及小美个人隐私的信息,已经构成对小美名誉权、隐私权的侵犯。对此,判决要求他们夫妻二人在厦门知名网站上公开向小美赔礼道歉,并置顶10天,同时,还要再赔偿小美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虽然是原告小美首先在网上公开刘勇的个人信息,但是,法官说,由于刘勇夫妻已经另案起诉,向小美索赔50万元,因此,这一问题应该另案处理。 

声音 

惩罚骗色维护正义

拿到胜诉判决书后,前日,小美接受了导报记者的专访。她说,关键不在于获得多少金额的赔偿,而是要“争一口气”。 

对于判决结果,小美表示自己很满意,自己受到的伤害无限大,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之所以只索赔1元,其实只是想争一口气,解开自己的心结。 

在打这场官司前,她也很犹豫,有朋友劝她“别闹”,担心她“丢人”,不过她不愿意为了面子,而让骗色者继续猖狂。 

这场官司能有这样的结果,她觉得值了。她希望自己的胜诉,能够对其他受骗女性有所帮助。

事件回放 

遭遇骗色索赔1元

2012年1月27日,小美和刘勇在婚恋网上相识,随后,多次约会并发生性关系。同年3月9日,刘勇向小美提出了分手。 

分手第二天,刘勇妻子发现丈夫的出轨行为,主动找上小美。这时,小美才得知刘勇已婚且育有一子,随即上网发帖诉说自己的遭遇,并披露了刘勇的相关个人信息。帖子引来众多网友关注,也引来小美和刘勇夫妇的“口水战”,最后形成了双方互告的形势。 

针对自己被骗色,小美状告刘勇,求偿1元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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