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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

陕西 02-20 03:19  悬赏 0  发布者:25515 给我留言  回答:(7)
老婆与别人有染,为了离婚,我答应在离婚协议上将孩子交老婆抚养,但是离婚后我又想马上起诉将女儿要回来,女儿快十周岁了,像这样的情况要回女儿的几率大吗?
问题补充:
她在婚期间与有妇之夫有染,能作为要女儿的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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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2-20 07:12
你好,可以的,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各自条件和实际情况,从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判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孩子满10周岁的,要征求孩子的意见。
回复时间: 2013-02-20 07:16
你好,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孩子满十周岁后则应当征求孩子本人意见。
回复时间: 2013-02-20 07:24
可以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回复时间: 2013-02-20 08:47
抚养权判归男方的情况
    A、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男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如女方有遗弃、虐待子女行为,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女方生活的。如女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女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B、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随男方生活。
    C、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男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女方有其他子女的;
   同样这里的其他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男方照顾孙子女的;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7)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回复时间: 2013-02-20 09:08
可以变更抚养权,但是变更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
回复时间: 2013-02-20 11:15
可以要求抚养
回复时间: 2013-02-20 11:31
可以要求变更,10岁孩子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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