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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02-23 16:48  悬赏 0  发布者:王力博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是区直基层某单位的一名合同工,1982年参加工作,2003年7月起,担任单位值班警卫工作,工作时间每天6小时,每周7个工作日42个小时,每年除了15天公休日,其它时间均要工作,将近10年了,,我的节假日都是在岗位上度过的。我有几个问题想知道;一;这样的工作时间是否合法。据我所知,法律规定每周的法定工作时间是不超过40个小时,而且每周要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日,不知对否?第二个问题;关于节假日加班费,按本人目前月工资2877算,1月份有一个元旦节假日,工资条上发放的加班费是87.8元。本人咨询过单位计算加班费的有关人员,得到以下回复;计算标准是按N年前的月工资底薪(说是大概1300多),除以实际出勤天数。这样一来,工资基数少了,应出勤天数多了,本人不明白的是,为什么不是按现在的工资标准和法律规定的每月21.75天工作日记算呢。单位如此算法,是否正确呢?期盼能为我解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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