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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2016年8月-2018年6月我与另一人合伙开公司公司,2018年6月签署撤股转让合同

山东-威海 07-02 11:51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3)
问题一:2016年8月-2018年6月我与另一人合伙开公司公司,2018年6月签署撤股转让合同。我退出全部转让给合伙人。2019年,我被告支付2017年公司拖欠物业的物业费。请问我该交吗?是交给合伙人还是物业?问题二:物业没有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多年来也从不提供物业费发票,我可以要求物业提供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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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9-07-02 13:05
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9-07-02 13:11
可以直接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的
回复时间: 2019-07-02 16:30
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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