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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什么事由提起再审好?

上海-浦东新区 02-25 19:22  悬赏 0  发布者:李云飞 给我留言  回答:(5)
拆迁案件,我方(原告)在举证期内提交确凿证据(书证原件)充分证明对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我方不自愿签订协议的事实。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合法性、关联性都没有问题。对方对我方证据没有提出反驳的相反证据。对方提出其他证据也因超过举证期限未经庭审质证。但在判决中对我方证据本应确认却不与确认,也没有说明不采纳的理由,却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我方败诉。问:1、法院认证是否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的规定?2、违反民事认证规定是否属违反法定程序?3、如提起再审,是否符合《民诉法》第179条第2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规定?4、以什么事由提起再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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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2-25 19:26
这样看下来可能你所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没有问题,而关联性有问题,或许这份书证材料无法证明胁迫,因此没有被采纳,申请再审要受理很难,建议带好原审的判决书面谈。
回复时间: 2013-02-25 19:29
1、你的案件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2、对于你们提交的证据没有认定,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3、如果你们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对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我方不自愿签订协议的事实”法院应该认定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没有认定说明法院认定你们的证据不足以认定“采取胁迫手段迫”就是证据不足;你们认为可以认定“采取胁迫手段迫”可以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上诉。
追问:

谢谢热心解答。是否可以把证据复印件发送到您邮箱,给您看看?

回答:

可以的,xzyls@126.com

追问:

证据已发送至xzyls@126.com。说明:平川镇政府是拆迁实施单位。

回答:

你的证据我已经看了,我认为:1、不构成“采取胁迫手段迫”;2、你们可以不签订,也没有要求你们必须签订协议,可以应该认定你们是自愿签订的;3、该证据只能够证明,政府要求你们的亲属做工作,所以构成“采取了胁迫手段迫”;4、法院认定你们的证据不足是正确的;5、个人意见,胡说八道、不一定对,仅供参考;

追问:

谢谢热心解答。有几点值得商榷:
1、为了逼人签订协议,对方采取了株连的做法;
2、为了逼人签订协议,对方变相停止了xxx的岗位工作;
3、对方限期xxx及其亲属签订协议,以组织处理(包括开除党籍、开除公职、)造成政治声誉、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损害相要挟,迫使申请人违背真实意愿接受不公平条款签订协议;逾期就给与组织处理。
以上表明对方胁迫;我方被逼无奈,不自愿、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的事实。
4、该行为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同法》、国办发(2004)46号文件规定,具有违法性。
你说呢?想听听您的不同看法。理越辩越明。

回答:

1、不是一个,法律关系;2、你们是拆迁安置纠纷;3、你亲属是行政处分,如果他认为处分违法不合理,不服可以申诉,可以上访;

追问:

拆迁安置本应双方协商签订协议,不应利用行政手段逼人签订合同。ppp政府以采取组织措施相胁迫,迫使涉迁干部接受不平等条款签订协议,不签就给与组织处理。其做法就是胁迫。

回答:

是的,是有点胁迫的意思,但是法律上的胁迫主要是指协议的双方,你的想法也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但是你告的是政府,证据又有些牵强,我建议就别和他们生气了,基本上没有胜算。好好的享受和平、安定的生活,赶上动乱,什么幸福道理都没有了啊!还是个人意见,不一定对!

追问:

ppp政府是拆迁实施单位,是协议的一方,是合同的主体,说它胁迫怎么是牵强呢?政府组织也应依法办事,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政府组织都乱来了,公民哪来和平、安定、幸福的生活啊?

追问:

ppp政府是拆迁实施单位,是协议的一方,是合同的主体,说它胁迫怎么会牵强呢?政府组织也应依法办事,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啊。

追问:

ppp政府是拆迁实施单位,是协议的一方,是合同的主体,说它胁迫怎么会牵强呢?政府组织也应依法办事,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啊。

追问:

ppp政府是拆迁实施单位,是协议一方,是合同的主体,说胁迫怎么会牵强呢?政府组织也应依法办事,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拆迁也不能乱来啊。

回答:

我的个人认为啊!可能是错误的,你不用介意我的意见,可以多听听、看看和你意见一致的意见;

回复时间: 2013-02-25 19:53
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建议委托律师代理申请再审。
追问:

1、法院认证是否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的规定?2、违反民事认证规定属什么问题?3、以什么事由提起再审好?

回复时间: 2013-02-26 09:50
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追问:

1、法院认证是否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的规定?2、违反民事认证规定属什么问题?3、以什么事由提起再审好?

回复时间: 2013-02-26 10:56
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追问:

1、法院认证是否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的规定?2、违反民事认证规定属什么问题?3、以什么事由提起再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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