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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方面的问题

河北-廊坊 02-25 19:44  悬赏 5  发布者:277066…… 给我留言  回答:(1)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180 个工作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3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的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协商解决。

签合同时卖房的说这项只能选第三项协商解决,房管局规定的不能改,如果出卖人违约不予协商解决怎么办?毕竟说协商解决没有个具体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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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2-25 20:27
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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