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李保忠  陈建新  吴亮  邓桂霞  
该问题已关闭

共同财产的分配

北京 07-04 22:01  悬赏 0  发布者:dongwe…… 给我留言  回答:(9)
我与丈夫有一处房产,购入时80万元,现在升值了,但是我不知道具体能值多少钱。但是还有一部分按揭46万元。现在我们要离婚,我想要这处房子,我要付他多少钱呢?我如果没有那么多钱,他也没有什么钱,我还不想卖掉这处房子我没有其他地方信,但是他想卖房子分钱,我该怎么办?还有我们支付首付的时候,是在我们结婚前,但是房产证下来之前我们领取了结婚证。他付的首付部分要比我多一点,我们还能做为共同财产平均分配么?!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7-04 22:13
该房产在婚前写的谁的名字办理的首付款及购房合同,该房产就属于谁的个人财产,婚前首付款按照投入分配,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割.
回复时间: 2010-07-04 22:15
协商解决,不行可以诉讼。
回复时间: 2010-07-04 22:24
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
回复时间: 2010-07-04 22:30
如果是结婚前购房,那么就要看登记的产权人是谁了。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可能就是其个人的婚前财产,不过,共同还贷部分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你们购房时已经同居,并且共同付的首付,那么应该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建议直接来电,以便律师了解更加详细的案件事实后详细解答。
回复时间: 2010-07-04 22:55
房产应按共同财产处理,如均没有足够的钱给对方,房屋可判一人一半共有并居住使用。
如分割,应按现在的价值减去银行贷款部分均分。
回复时间: 2010-07-05 08:48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回复时间: 2010-07-05 09:07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回复时间: 2010-07-05 09:11
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婚后按揭所占房屋的比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的时候应该平均分配,但是婚前部分如果不能证明是共有财产那么应该是个人财产,如离婚不可以分割。
详情可随时拨打王树德律师的免费咨询电话:13910608495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座2003室
回复时间: 2010-07-05 09:46
你的问题相当复杂难办,如果房产证是丈夫名字,他决不会轻易给你会认为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协商不成,你需要证明你有出资及数额的证据,当时共同购房的目的等才能维护自身权益.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嘉兴
山东聊城
广东广州
河北保定
河北保定
辽宁沈阳
广东深圳
江苏无锡
河北保定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嘉兴
人气:10105
浙江 杭州
人气:103345
山东 聊城
人气:212090
广东 广州
人气:409338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