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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广东-深圳 07-05 10:06  悬赏 0  发布者:曹刘一派 给我留言  回答:(7)
你好,我是2003年入职公司。现在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到2010年12月31日。请问如果年底公司不再与我续签合同的话,会给我经济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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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7-05 10:10
应该给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0-07-05 10:10
不会给你补偿。
回复时间: 2010-07-05 10:21
公司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的话,可以要求公司给予补偿。
回复时间: 2010-07-05 10:26
应当给你补偿,
回复时间: 2010-07-05 11:16
应该给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0-07-05 11:59
    公司不与你续签的话,可以要求给予补偿。
回复时间: 2010-07-05 17:09
如果公司不与您续签合同,应当向您支付经济补偿。
应当向您支付三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理由在于: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还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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