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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 07-05 21:05  悬赏 20  发布者:taoyou…… 给我留言  回答:(2)
2010年5月18日,甲某(女10岁)去上学时遇到乙某(男40岁以前有坐过牢5年),后被乙某哄骗到稻田的一小厕所,在厕所内当甲某小便时,乙某猥亵了甲某,致甲某阴道裂口,处女膜周围血肿。(病历摘要:2010/05/20外阴疼痛两天。PE:外阴幼稚型,双大腿内侧及外阴部可见大量血迹,处女膜周围轻度血肿,阴道口下段见0.5cm裂口,且有少许渗血。印象裂伤。)鉴定结论:甲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子就这样。         我主要想问1.象这种程度是不是叫做猥亵儿童罪?2.象这种情况没有什么医院的医疗发票,有没有相应的各种赔偿?3.象这种案情乙某大概要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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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7-05 21:20
你应该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赔偿有关医疗费用。可以涉嫌构成猥亵儿童罪相关犯罪,一般情况下,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则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回复时间: 2010-07-06 03:40
    你好。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初步分析如下:
    1、乙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猥亵儿童罪,可以报警处理;也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去法院起诉;
    2、可以主张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3、依据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的,处5年以下有期或者拘役;
    如果需要专业律师帮助,可以致电联系南京孟凡营律师:13770788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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