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毕丽荣  徐荣康  朱建宇  李波  
该问题已关闭

你好石律师 我是经朋友介绍一个专门做贷款的 在上海拍拍贷办的

北京 07-23 14:30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7)
你好石律师   我是经朋友介绍一个专门做贷款的 在上海拍拍贷办的一个网贷四千元  然后给我做派派贷那个人说不用还的 现在拍拍贷经常打电话或者发QQ留言说上门要钱还款啥的   要我还八千多远这个是不是高利贷了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9-07-23 14:44
可以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来履行的
  • [广东-深圳]
  • 年遇春律师 VIP
  • 电话:13723729928(微信同号)
  • 1838228积分
回复时间: 2019-07-23 15:44
两分以上的利息不还。
回复时间: 2019-07-23 14:40
您好,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    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     求出借人   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  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回复时间: 2019-07-23 15:00
您好,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回复时间: 2019-07-23 15:30
超过银行同期利率四倍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回复时间: 2019-07-23 18:40
超过年利率36%部分 无效
回复时间: 2019-07-23 20:35
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渐减少,这样总共下来,本息还要远远小于本金×2%×借款月数。具体计算,每个月的本金因该为(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每个月的利息等各种费用≤【(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2%】。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故意失联的,之后的利息不予计算。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北京朝阳区
四川成都
浙江杭州
江苏无锡
广东深圳
福建福州
山东聊城
广东广州
最新回复律师
湖北 襄阳
人气:439131
河北 保定
人气:161933
湖南 长沙
人气:546628
北京 朝阳区
人气:6713
四川 成都
人气:2084958
浙江 杭州
人气:28463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