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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转移的合同问题

辽宁-锦州 03-01 11:46  悬赏 0  发布者:dibail…… 给我留言  回答:(13)
我公司因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化妆品店业务及员工转给同行公司,那家公司也承诺了给予员工至少是相同的条件和待遇,而且也规范签署用工合同,但有部分员工与我司协商,希望我们公司给予他赔偿,这个劳动法式怎么规定和怎么处理的?协商期间,有个别员工阻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不上班,有依据什么办法处理?再请问可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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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05 00:31
首先,请不要轻易做单方解聘业务员的行为
1、既然现在员工都转给同行公司, 部分员工与公司协商要求补偿的,那是员工自己想终结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这是你们依法协商解除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协商解除合同不需要事先一个月通知,也无需支付另外一个月工资作为通知金,而且不是单方解除合同,员工接受了签署《协商解除合同协议书》并支付经济补偿,容易平稳交接,。所以不要自认为自己是单方解聘业务员,而是贵司与业务员协商解聘。

2、其实即便你们不补偿的话,原来的工龄都会转移到新公司,权利义务由新公司承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从该条可知,原用人单位可以支付经济补偿,也可以不补偿,但是不补偿的话,原来的工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新单位。因此将员工移给新公司并不一定要做出单方解除合同并给与经济补偿。

3、单方解除合同的话还有很多麻烦的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因此要从经济性裁员角度来单方解除合同,还会有人员限制,要提前30天向工会或职工说明情况,还要听取他们意见,还要将裁员方案向劳动部门报告,才能裁员,因此很麻烦。因此不是迫不得已,不要轻易走单方裁员的路径。


其次,可行的方法。
1、做业务员的工作,协商解除原来的合同,同意就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补偿,签署完即代表没有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具体好处,前面已经介绍,不赘述。

2、如果你们与同行公司的转让合同中包含了劳动力成本的部分,那你们现在对员工协商给与经济补偿,那也是实际上帮同行承担了应该他们承担的劳动人力成本。此种情况下,可行办法是,直接告诉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和贵司与新公司的转让合同,他们的工龄相关的权益,新公司会照样承认,而且有法律保障,这样员工才能信服.

再次,因为劳资纠纷,部分员工可能永远不知足,因此最好是让新单位继承你们所有的劳动权益与成本,免得你们再去做单方解除或协商解除或给与补偿等工作,一旦补偿不均,还可能引发新的群体问题,最好依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依约(贵司与新公司的转让合同)把所有的权利义务一揽子转移给新公司,并要求新公司与你们一并做业务员的解释工作。这样一来业务员的工资不变,待遇不变,工作地点不变,工龄不变,以后的经济补偿不变,我很难找出他们会继续闹事的理由,相反在如此合情合理的解释下,他们还要闹事的,也将直接影响他们在新公司领导心目中的形象,作为继续在这里工作的员工,只要不是想炒老板鱿鱼的,一般不会无理取闹。

最后,有问题,欢迎追问。
回复时间: 2013-03-01 12:32
你好,因你公司的业务与员工转给同行,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这种处理办法需要新的用人单位同意;另一种处理办法是你公司按照该员工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半年以上的按一年计,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发半个月工资,然后该员工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其工作年限重新计算,就与你们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了。如果你按以上合法方式处理员工问题,有员工不听协商,阻碍你公司正常,达到严重违反你公司的规章制度,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将该员工除名,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3-03-01 15:09
首先要看你公司是股权转让,还是公司资产转让,如是股权转让就不会存在上述问题,如是资产转让,原公司注销责应按劳动法处理。
回复时间: 2013-03-01 15:23
1、你们公司经营环境改变,员工合同没有到期(合同约定了工作环境)的,员工不希望到改变环境的地方工作,也不希望到转给同行的公司工作,你们应该给予补偿;2、补偿的标准是在你们公司工作一年给付一个月的工资补偿(是本人前12个月的工资);3、阻碍公司工作,不补上班的,收集证据予以依法辞退,没有任何补偿。
回复时间: 2013-03-01 15:41
一般情况下,只要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3-03-01 16:04
由于其自己原因离职无补偿,用工期间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可以适当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3-01 16:54
若不想经营,可以转让股权,这样公司主体不变,就不涉及与员工劳动关系变化的问题。如果你将店铺等公司的实体转让,就涉及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就需要对员工进行赔偿。详细情况建议当面咨询律师,请律师给你出方案。
回复时间: 2013-03-01 18:15
你公司员工转移给其他同行公司这个事情在劳动法上实际上是你公司裁员以及同行公司新聘任员工的关系,所以你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3-03-01 18:22
1,关于你公司与业务员解除劳动关系的说明。
你公司因为经营环境发生变化,需要解雇一定的员工,虽然是将该员工转给同行公司,但从你公司单方来说,该行为仍然应当认定为裁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所以基于上述规定,你公司因为经营实际情况需要裁员,与这些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可以解除。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根据上述所有规定,你公司解除和员工劳动关系没有问题,属于正常裁员,而你公司也没有为这些员工找新公司的义务,但无论是否找新公司接收这些员工,你公司都需要对裁减的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要求你公司进行补偿也是合法要求。
我的补充: 2013-03-01 18:23
2,关于员工与同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说明。
上面已经说明,你公司在裁员的同时,并没有义务帮助这些员工寻找新的用人单位,也就是你们没有义务将员工转给同行公司。当然转给同行公司的行为也并不违法,可以这样做,只是这样做相当于员工与你同行公司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正式劳动合同,重新工作即可。
我的补充: 2013-03-01 18:27
3,关于个别员工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前不上班如何处理的问题。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员工有按时上班工作的义务,否则无故旷工的,单位可以认定为该员工严重违反劳动记录,直接开除即可,并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你公司这些个别员工有上述情形的,你们可以直接以法定理由将其开除,并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
回复时间: 2013-03-02 11:34
如果公司有规章制度的,不按时上班,可以按照旷工处理,直接辞退,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如果员工不同意你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岗位,或者不同意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按照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3-03-04 11:48
1,将员工转给同行,首先需要员工本人同意并和同行公司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如果部分员工不同意和同行公司签署劳动合同,那么根据员工个人意愿,由于贵司方面原因造成的劳动合同解除,应给与该部分员工经济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2,协商期间,员工阻碍业务开展并不上班的,可认定为矿工,可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依法予以解聘处理,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3-03-05 15:06
你与员工实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你公司有责任给补偿。个别员工阻碍公司正常工作可辞退。
回复时间: 2013-03-06 09:03
要看你公司是股权转让,还是公司资产转让,如是股权转让就不会存在上述问题,如是资产转让,原公司注销责应按劳动法处理。
回复时间: 2013-03-06 09:43
依据我国劳动法规规定,贵公司将员工转给同行行为包括两个法律行为,一个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法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做出相应补偿;另一个是另一家公司与劳动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行为,这不但取决于新用人单位意向,也要看劳动者是否同意。您公司对职工的工作转变安排,新公司及员工如果同意是可以的,但依据法律规定贵公司应对职工的补偿义务将由新公司承担。至于个别员工主张权利方式肯定错误,如果对公司工作造成影响损失,公司同样也可对个别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员工给予处分,或依法对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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