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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劳资纠纷,婚姻矛盾

 03-02 01:09  悬赏 0  发布者:157266……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北京 回答:(1)
2010年3月3日,大兴采育镇公安局民警(孙臻)意见性诱导家属(屈树远)签署免责协议,我在2009年通民字第14793号撤诉后重诉2010年通民字1766号与大兴区仲裁委员会京兴劳仲字2010年第0056号上诉案2010年大民初字第3099号两起民事诉讼案未果的情况下,不分青红皂白,将我骗至大兴精神病医院进行门诊后,住院前7天内,我拒绝服用任何药物,在此期间,大兴精神病医院(袁立新医生)在不能确诊的情况下,请来安定医院(陈建生主任医师及随从2人)在不明事实情况下给我粗糙会诊,确诊为偏执型精神病分裂症,证据显示夫妻打架是在2009年2月,“被精神病”是在2010年3月,时间相差1年才无故把原我收治精神病院,由3名男护士对我的身体进行肢体束缚并给注射了吩噻嗪类精神药物氟葵酯(长效针)及利丙酮、苯海索三种药物。给我身体的神经及器官造成药理性损伤。造成我的身体器官组织受损及身体细胞受到污染不能再做亲子鉴定。由其是在生育质量上造成了严重的侵权行为。侵害了我应享有的生命权、人身权、健康权、生育权,在精神上给我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我的正常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无故遭2医院侵害。在没有经济基础的情况下,我想通过你们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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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3月02日 09时22分
您好,可以提起法律诉讼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xiexie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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