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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

河北-廊坊 03-02 02:35  悬赏 0  发布者:独闯天涯72…… 给我留言  回答:(2)
 律师您好:我于2013年1月从赵某手中以150万元价格购得一处144•4平米非普通住宅房产一处(已网签已付定金5万房款三十万计35万)。我们在签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今天,今天看到了国务院通知规定征收房屋出让20%的个人所得税,这样我就要多出30万的费用,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要求由我承担此税款,赵某的要求合理吗?我该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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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3-02 10:56
你理解错了,个人所得税是封增值部份,不是房屋成交价格来计收的。
回复时间: 2013-03-02 14:12
建议咨询当地房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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