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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问题

黑龙江-哈尔滨 03-02 12:47  悬赏 20  发布者:孙立龙 给我留言  回答:(1)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产权人)
乙方(承租人)
一.租凭期限为2009年12月20日——2013年12月20日,租期为四年,其中前两年(2009年12月20日——2011年12月20日)的租金为柒万伍仟元整,后两年(2011年12月20日——2013年12月20日)的租金为玖万元)
   二.在签字时,乙方向甲方交纳伍仟元的房屋保证金,待合同终止时,乙方结清应交的水费、电费、卫生费后,甲方如数退还给乙方。
   三.违约责任
    1、甲方在租期内,不得收回房屋,若提前收回房屋须征得乙方同意,并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壹拾万元的陪偿金。
2、乙方在租期内,因经营等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时,应事先一个月征得甲方同意,并向甲方支付壹万元违约金。
       1.我想问我到4月份不想租赁了,我要交多少违约金,是壹万吗?我已履行3年多的合同,违约金是否应该相应减少呢,有没有这样的规定。2.我的房屋保证金5000元能要回来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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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02 13:17
你还是应支付10000的违约金,保证金可以退回来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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