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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被告与原告5月6日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右手腕部挫伤。但原告提供的就诊依据日期为5月9日

浙江-嘉兴 08-13 12:14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4)
请问被告与原告5月6日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右手腕部挫伤。但原告提供的就诊依据日期为5月9日。现原告要求赔偿。请问三天以后的伤我还要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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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9-08-13 15:21
建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权。
回复时间: 2019-08-13 16:12
可以作为抗辩的理由
回复时间: 2019-08-13 16:53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回复时间: 2019-08-13 19:33
对方会在法庭上提出的。这个伤是否和事故有关,法院会判断,裁定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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