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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官枉法还是错案为何省高院不再接这个错案

浙江 08-19 17:52  悬赏 0  发布者:告别人身 给我留言  回答:(2)
2014年6月12日原告诉被告为了某取假牙义齿的利益在给原告看一门牙旁边有个黑点和右上颌最里边有个蛀牙的同时以‘欺诈行为’磨损了原告上下门牙与右侧相对的20枚牙至缺损后再依据相对缺损的牙齿给原告粘上了12个缺损的假牙不仅把原告2枚要看的牙齿损害了还故意损害原告的另外18枚完整的牙齿失去了形象与功能。
(2014)杭拱民初字第1739号判决书第5页第三段认定被告给原告治疗并安装了(上颌左右6门牙,右侧4,5,6,7与下侧5,6)12义齿。但是没有客观的证据来证明原告的这12枚牙齿又任何病理。‘又不能依据被告没有客观医生的伪造的病历来认定事实否则就是枉法’【依据自然规律及定理,人体完整的牙齿被治疗就是某害,某害后来安装假牙义齿谋其利益就是手段特别残忍】就是认定被告为了谋取12假牙义齿的利益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某害了原告这12枚完整的牙齿。就是毁容就是重伤
。并且被告又在其答辩状的第3页承认确实磨损了原告的下门牙但不是故意破坏是为了安装假牙才磨损的。因此被告承认为了安装假牙又故意磨坏了原告与6枚上门牙相对的下门牙。后依据相对缺损的牙齿给原告粘上了上下相对的12缺损的假牙义齿。
医学会以“欠缺病历”至鉴定不能进行不是原告的过错 ,而是被告的病历没有客观的医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和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经验法则能推定的另一事实。依据201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2重伤二级中I)口唇离断或者至缺损的牙齿外露3枚以上的;q)轻度毁容;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7枚以上的,那么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与被告承认的事实都符合这三项法定规定的鉴定标准就是重伤二级。那么原告以重伤二级来追究被告的责任就不是证据不及主张。那么(2014)杭拱民初字判决书为什么还要认定原告证据不及主张呢?因此我作为原告认为这就是错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病历的内容不利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给主张成立。2013能11月16日被告的病历的病历虽然检查出原告的12牙齿是蛀牙龋齿但没有客观的医生就是隐匿病历就是有证据拒不提供。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的起诉状主张这一日,以及主张(被告承认多次诊疗)病历的内容。那么被告就以欺诈行为磨损了原告19枚相对完整的牙齿与一蛀牙后再依据相对缺损的牙齿给原告安装12假牙义齿谋其利益。就是故意伤害同理就是重伤二级。那么原告就不是证据不及主张。那么人民法院就是枉法。那么二审,省高院人民法院杭州市检察院一致认定被告病历中原告这12牙齿有病情只是没有是不是枉法呢?

2019年7月当事人多次向省高院申请纠错案但被拒绝。2019年8月8日当事人以《新的证据》在这里解释一下新的证据;2019能4月26日当事人在《浙江省口腔医院》检查出原告的上颌左侧45X7这4个假牙义齿里面的牙齿45这2牙齿是有治疗现象的X指的是这个假牙里面没有牙齿7齿是为了固定X齿而不得已磨损来粘上假牙义齿的。但是检查出当事人(2014)杭拱民初字第1739判决书认定被告给原告治疗并安装的(上颌左右6门牙,右则4,5,6,7与下侧5,6)这12个假牙义齿里面的牙齿没有任何治疗现象并检查出其中右上颌7齿至今已经龋坏证明了被告单位根本就未治疗原告这枚蛀牙治疗后粘上假牙义齿就不会成龋齿。并且有浙医一,二院,邵逸夫医院一致认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第九条第(一)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举证。证明了被告没有医疗服务,只有故意伤害原告20枚牙齿失去了形象与功能的结果同理就是重伤二级。、但省高院否认这不是鉴定书,因此高院不接这个错案,难道错案国家就没有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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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9-08-19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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