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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月1日新证发布前签订的安置房屋买卖合同,新增个税该由谁承担

浙江-绍兴 03-05 08:47  悬赏 0  发布者:hyc 给我留言  回答:(4)
你好!请问我在3月1日签订了安置房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过户给乙方(契税、个税、土地转让)国家规定的一切费用税率由乙方负责支付(因当时个税只要缴1%),所以也没异议。但3月1日晚上政策有变,个税要按差价的20%上缴,如此一类,我要多付十几万了,本来就借款购房,又增怎么多,让我们一个农民工如何承受,请问我们该怎么保护自己,如何和卖方协商。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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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3-05 08:59
合同有约定按约定
追问:

合同签订时间是在新政出来前,以前按1%个税我们来承担。约定时间有没有关系哦?

回答:

税不税的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个税卖方交

追问:

那没三证的安置房不允许买卖,我那合同有效吗?

回答:

还有疑问的,你可看看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回复时间: 2013-03-05 09:09
需买方承担
回复时间: 2013-03-05 09:34
买方承担,先协商吧
回复时间: 2013-03-05 14:17
需要乙方支付的。
追问:

按规定应该是卖方承担的费用,为什么要买方来承担呢?

回答:

你们自己合同约定的。

追问:

合同约定是在新政发布前一天,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的约定成立吗?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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