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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情况能认定为嫖娼或强奸么?

新疆-乌鲁木齐 03-07 12:48  悬赏 20  发布者:223311…… 给我留言  回答:(1)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下面描述的这种情况能不能被认定为嫖娼。
去年我和朋友比较喜欢去KTV唱歌,在这期间认识一个女服务生,需要给小费的那种,一次200元。后面去的次数多了大家就熟悉一些了,有一次,大家都喝了些酒我就亲了她,拉着手,并且抱着她他也没有反抗,之后她说要去上厕所,我说:我陪你去吧,她点了点头。我们去到卫生间后发生了关系,她也没有反抗我,应该属于自愿。事后,出来我们继续唱歌,临走我想多给她200元,但是她怎么都不要,并且称自己喜欢我,但是我还是把钱塞给了她。
事后,我和她又有一次同样的经历。也就是说我们发生了2次关系。但是那之后我们就再没有联系了。
我现在想问我这种行为属于嫖娼么?据我了解当时她只有17岁,还有万一她反口告我强奸能成立么?再假如这种事她告到了单位,单位会处罚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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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07 13:10
这属于双方自愿的行为,不属于嫖娼和强奸,你可以放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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