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健弘  牟金海  李波  陈利厚  蒙彦军  
该问题已关闭

法院退下来的老领导过问本法院的案子

山西-太原 03-10 10:28  悬赏 0  发布者:福多多 给我留言  回答:(50)
法院退下来的老领导过问本法院的案子是否恰当?最高院在这一方面有无规定?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10 11:46
你好,该退休法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向该院审委会或上级法院投诉
回复时间: 2013-03-10 14:01
1\《法官行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发布试行,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发布正式施行)

第六条 严守纪律。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得泄露在审判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过问、干预和影响他人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随意发表有损生效裁判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第九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要求并督促本院法官遵守本规范,具体由各级法院的政治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第九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以及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法官退休后应当参照本规范有关要求约束言行。

2\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发〔2010〕53号
第二十六条 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3、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规定法发〔2009〕2号 ,【发布日期】2009-01-08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补充说明:
第一、“五个严禁”规定适用于全国四级人民法院的所有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
第二、为了确保“五个严禁”规定能够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为了方便人民群众举报,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尽快向社会公布具有24小时自动接听功能的举报电话,随时接受人民群众对违反“五个严禁”行为的举报。最高人民法院的举报电话是:010-67556131和010-67556132。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法发〔2009〕2号 ,【发布日期】2009-01-08


第四条 “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是指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打听他人办理的案件,或者向案件承办单位(部门)的领导、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人员或者其他辅助办案人员打招呼、说情等行为。
回复时间: 2013-03-10 20:26
肯定不合适,
回复时间: 2013-03-10 10:29
这就属于人情案,是被法律禁止的。
回复时间: 2013-03-10 10:30
该领导无权过问本法院的案子,你可以投诉。
回复时间: 2013-03-10 10:31
肯定是不当的,最高院对所有的法官都有规定,不许插手他人的案件,(退休法官也应该受其约束的)
回复时间: 2013-03-10 10:32
肯定是不当的,最高院对所有的法官都有规定,不许插手他人的案件
回复时间: 2013-03-10 10:33
违纪。
回复时间: 2013-03-10 10:51
你好,是不恰当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二十六条 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

第四条 “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是指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打听他人办理的案件,或者向案件承办单位(部门)的领导、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人员或者其他辅助办案人员打招呼、说情等行为。
回复时间: 2013-03-10 10:56
无权过问
回复时间: 2013-03-10 11:03
不合适的
回复时间: 2013-03-10 11:13
不符合法律规定。
回复时间: 2013-03-10 11:25
肯定不对,可以投诉。
回复时间: 2013-03-10 11:45
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可以投诉。
回复时间: 2013-03-10 11:57
不能过问。可以坚决抵制,或者去省高院投诉吧
回复时间: 2013-03-10 12:03
违法、、、
回复时间: 2013-03-10 12:04
不恰当,有规定
回复时间: 2013-03-10 12:12
不合法,无权过问
回复时间: 2013-03-10 12:15
你好,属于违法的。
回复时间: 2013-03-10 13:02
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可以投诉。
回复时间: 2013-03-10 14:02
不恰当,司法独立,任何人不得干涉案件的审理,即便是在职领导也无权私自干涉的,更何况是退休的老领导,你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或者进行申诉。
我的补充: 2013-03-10 14:11
1,关于人民法院独立办案的原则。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都应当遵循司法独立的原则,那么法院在处理案件时是不需要请示上一级人民法院,更不需要请示退休老领导,由本案的合议庭独立判决即可。
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二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案件审理以及判决结果的做出都是由合议庭评议和处理的,与退休老领导没有任何关系。
我的补充: 2013-03-10 14:13
2,关于司法独立的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又称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加以干涉。
这一原则所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集体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而不是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行使职权。由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行不同的领导体制,因此它们独立行使职权的主体范围有所不同。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每个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各自独立,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来进行,上级法院不能直接指示下级法院如何办理具体案件。就每个人民法院内部而言,独任法官和合议庭成员对一般刑事案件有独立判决权,但是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与人民法院不同的是,人民检察院的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办案工作作出指示,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服从。就每个人民检察院内部而言,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和抗诉,均由检察长决定,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所以就本案的情况看,案件在法院审判阶段,所以已退休的某领导显然没有权利对法院的案件过问,如果本院的案件有问题,那么也要经过当事人申请提出上诉或审判监督程序,由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决定,由一个已退休的老领导过问显然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另外,司法独立原则,还设有两个基本含义,不一定和本案有关,但也简要介绍一下。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实施违反法律程序和规则的行为。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这是由我国的政治体制所决定的。
我的补充: 2013-03-10 14:14
3,关于当事人如何维权的问题。
如果本案判决的做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基于程序违法当事人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维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所以本案中只要出现上述某一种情况,当事人都可以提出再审维权。
我的补充: 2013-03-10 14:14
4,如何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我的补充: 2013-03-10 14:15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上述几点是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的问题所作几点简要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需要可以追加提问,以便根据本案细节做出更准确的解答。
回复时间: 2013-03-10 14:09
司法独立不受干涉
回复时间: 2013-03-10 15:43
你所指的过问还要有证据证明才行。
回复时间: 2013-03-10 16:29
法律禁止的,可以投诉
回复时间: 2013-03-10 16:45
你好,违反纪律。
回复时间: 2013-03-10 18:22
当然有问题。
回复时间: 2013-03-10 19:06
是不恰当的。
回复时间: 2013-03-10 19:34
法官独立审判。其他人不得干涉。无须理会。
回复时间: 2013-03-10 19:40
退休的人当然无权干涉司法工作
回复时间: 2013-03-10 20:06
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回复时间: 2013-03-10 21: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二十六条 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

第四条 “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是指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打听他人办理的案件,或者向案件承办单位(部门)的领导、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人员或者其他辅助办案人员打招呼、说情等行为。 

若您有这方面的证据,则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不但那法官要受到处罚,而且,案件本身也会重审
回复时间: 2013-03-11 07:54
不可以,属办人情案。最高院对法官都有规定,不许插手他人的案件
回复时间: 2013-03-11 08:26
不恰当.
回复时间: 2013-03-11 08:30
案件是由法规本人承办,必要时可以请示领导,但是没有请示,任何人不得干涉
回复时间: 2013-03-11 08:55
此领导的这种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如果你有相关证据,建议你去纪律检察部门投诉举报。
回复时间: 2013-03-11 09:02
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这种行为至少是违背法官职业道德。
回复时间: 2013-03-11 09:55
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我在本村妇女查体时,有两次B超显示节育器下移,然儿,计生办没做任何措施,最后导致我患宫外孕,手术费接近八千元,身体的损伤没法计算。村的意思说,宫外孕和节育器没有多大直接关系,但是如果节育器发现下移,计生办采取措施,将节育器取出,给我发刚工具避孕,那么我有可能不会避孕失败而发生宫外孕。请律师指点,我想讨个说法。
回复时间: 2013-03-11 11:02
如果查证属实,可以依法要求相关办案人员回避或另组合议庭。
回复时间: 2013-03-11 11:15
无权过问,你可以投诉。如果觉得判得不公正,可以上诉最高院!
回复时间: 2013-03-11 11:44
肯定是不当的,最高院对所有的法官都有规定,不许插手他人的案件,(退休法官也应该受其约束的)
回复时间: 2013-03-11 13:32
最高法有明文规定是禁止的。
回复时间: 2013-03-11 15:22
不合法。你若有相关证据,可以向当地检察院或上院法院投诉。若没有,也不要轻易怀疑法官的公正性。
回复时间: 2013-03-11 16:16
你好,司法独立对任何人不得干涉。
回复时间: 2013-03-11 19:30
不适当,法院是独立的
回复时间: 2013-03-11 21:01
你好,无权过问。
回复时间: 2013-03-12 09:08
不恰当,司法审判独立的。
回复时间: 2013-03-12 10:18
不恰当,违法的。
回复时间: 2013-03-12 19:17
当然不恰当
回复时间: 2013-03-12 21:09
不恰当,最高院在这一方面有此规定。
回复时间: 2013-03-14 20:02
肯定不恰当,是违法行为。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山东东营
福建厦门
北京朝阳区
福建莆田
湖南长沙
福建福州
广东深圳
山东聊城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443602
山东 东营
人气:26614
安徽 合肥
人气:283682
广西 柳州
人气:71225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8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