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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的人身损害赔偿中责任判定的问题

北京-昌平区 03-10 20:45  悬赏 0  发布者:ice2ch…… 给我留言  回答:(14)
受害人农民户口,工作在大队烧锅炉,为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类型。工作时间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医院出示死亡原因为一氧化碳中毒。当时情况是事故发生时无他人在现场,没有摄像设备,事故现场有警示牌和排风扇等设备,我在网上了解了一下,都说是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各位资深律师,这个责任是100%,还是可能存在只承担部分责任的情况?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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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10 20:48
由雇主承担责任,那要看雇员是否存在过错
追问:

律师您好,这个雇员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是需要雇主提供有效证据,若他的证据不足,是否还是全额赔偿?

  •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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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15901128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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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3-10 20:55
您好!
1 建议做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索赔;
2 各种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
3 建议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案情进展、帮助、取保候审、辩护等,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4 详情请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3-03-10 20:47
具体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抚养费、后续治疗费;构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赔偿金,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及时提起索赔诉讼!
回复时间: 2013-03-10 20:47
可以要求雇主全额赔偿
回复时间: 2013-03-10 20:47
属于临时性的劳务、雇佣行为,由雇主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协商不成可以直接起诉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主要: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等!残疾的赔偿主要看伤者的伤残鉴定、年纪和户口类别。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有比较大的区别!
回复时间: 2013-03-10 21:16
除非雇主能证明雇员存在重大过错,否则雇主承担全部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3-10 21:28
如果是有资质的锅炉工应该懂得烧锅炉一氧化碳的防治方法,工作时间自己却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充分证明他自己是存在严重过错的,他自己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他是在从事大队的公用工作,作为雇主的大队,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应该承担相应的雇主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3-11 07:41
依据过错承担责任,要看具体情况。
回复时间: 2013-03-11 09:01
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是雇主承担责任,也可以鉴定是什么情况导致了事情的发生。
回复时间: 2013-03-11 10:05
你好,人身伤害赔偿数额计算
  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侵害人致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托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误工费的赔偿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 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 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护理费的赔偿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交通费、住宿费的赔偿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标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侯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营养费的赔偿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的赔偿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其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的生活补且费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生活补助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丧葬费的赔偿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亡赔偿金,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二年。死者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十年。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残疾者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自定残之月起,赔偿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但最低不少于一年。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的赔偿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
  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回复时间: 2013-03-11 11:01
可以要求雇主全额赔偿
回复时间: 2013-03-11 11:11
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
回复时间: 2013-03-11 11:27
百分百的可能性非常大,除非单位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自己存在重大过失,但现行司法实践中,公司很难证明,所以基本上是可以确认是全部赔偿的,建议您来电进行详细咨询,以便给您提供更为针对性的意见和方案。
回复时间: 2013-03-14 10:46
具体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抚养费、后续治疗费;构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赔偿金,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及时提起索赔诉讼!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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