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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是否合法成立

 03-16 20:45  悬赏 45  发布者:清风4069 给我留言 地区:浙江-浙江 回答:(8)
律师您好,我于09年通过正规中介买了一套2手商品房。原产权人因为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由其兄弟代理卖出(当时他向我出示了由居委会根据法院判决书开据的代理证明)。我以当时的市场价买了该房屋,房款全部由银行转账到原房屋产权人账户内,于2009年9月过户完成。现在房屋原产权人的女儿以原产权人病情好转、发现房产被擅自卖出为由,代理原告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将当时的代理人与我同列为被告。请问律师,我是否属于善意第三方,无论判决结果如何都可以保留这套房产?要如何证明?房屋买卖合法有效吗?我要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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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3月16日 21时27分
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效,并非无权处分行为,因此不需考虑物权善意取得。
需要提供的证据主要有: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如有)、原产权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代理人身份证、居委会出具的当事人患有精神病无行为能力的证明、银行出具的转账票据或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完税凭证。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您回答得相当详细,很有帮助,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16 20:51
房屋买卖合法有效,可委托律师应诉。
回复时间: 2013-03-16 20:51
答:已经过户在你名下,对方可以要求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67743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3-16 20:53
有效,善意第三方,房屋归买方
回复时间: 2013-03-16 20:56
你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精神病人的代理人,只能够是法定代理人即父母、配偶和子女。
回复时间: 2013-03-16 21:18
房产买卖有效的。
回复时间: 2013-03-16 21:31
合同有效
回复时间: 2013-03-17 06:03
你购买时,不知道对方是精神患者的话,你属于善意取得。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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