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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田征收补偿款分配事宜

湖南-长沙 03-12 13:12  悬赏 0  发布者:秋老鱼儿 给我留言  回答:(6)
家有几亩水田,每年都有种水稻。现因水利建设,县水利局需要征收我家一部分水亩。组委会召开了社员大会,公布了征收政策:水田征收补偿款的50%分配给组委会(另50%归我们家),土地征收款的10%分配给组委会(另90%归土地所有者)。无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请问这合理么?

水田、土地及自留山等征收补偿款是否应该分配给组委会,需要分配多少给组委会,农民个人应分配多少,这些百分比是否有明确的法文法规呢?
我们所在县区的最新出台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可通过什么途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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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12 13:16
您好!
不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详情可来电来访。
回复时间: 2013-03-12 13:52
要结合土地管理法和你们当地的具体补偿标准。
回复时间: 2013-03-12 13:13
按当地的政策办理
回复时间: 2013-03-12 13:13
不合理。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3-03-12 15:42
不合理。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3-03-12 18:07
可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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