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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法院在民间借贷案件判决中有以下明显的错误:1.不认证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2

江苏-南京 11-30 19:52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4)
江宁区法院在民间借贷案件判决中有以下明显的错误:1.不认证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2.不认证原告在起诉前请人在主要证据上作虚假证明;3不认证原告针对借款原因或资金来源等作诸多的虚假陈述;4.不认证原告有意多算诉求利息及导致其诉求虚假5.判决中认定事实有十分明显的自相矛盾或是事而非或严重错误6.判决是以对方坚决否认的事实作本案的判决证据并作出有利于对方的判决7.本案的判决共选用了十六条法律规定,除有一条针对夫妻共同债务适用法律正确外,其它的十五条没有一条能适用本案的判决事实。本案判决后,我未上诉,而是向捡察院提出捡察申请。今日,我收到捡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但是,该决定书对本人提出的以上事实问题是避而不答,并以其谎诞的理由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对其做法我肯定不服,但又不知怎么处理?望您指教或帮我,谢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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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9-11-30 20:01
可以直接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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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9-12-01 15:12
委托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2019-11-30 22:26
这个是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的。
回复时间: 2019-11-30 22:29
对你提出的问题我觉得用四个字回复你比较合适:“息诉服判”!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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