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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0月份18号申请一笔货款货款金额5万块钱,费用我加4万4仟多块钱

河北-唐山 12-07 20:22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5)
于10月份18号申请一笔货款货款金额5万块钱,费用我加4万4仟多块钱,到现在没有放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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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9-12-07 20:23
您好  需要 具体分析 查证核实 再正确处理  以规避风险和后患
回复时间: 2019-12-07 20:27
可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来处理的
  • [重庆-渝中]
  • 刘平律师 VIP
  • 电话:15823420251
  • 397308积分
回复时间: 2019-12-08 00:37
新型网络诈骗表现形式:冒用P2P网贷平台、小贷公司、金融服务公司、银行等真实存在的企业、机构名义,以发放贷款为幌子,并以低利息、无抵押无担保、审核通过快、审批额度高等为诱惑,以各种手段(名目)要求你事先支付各种费用,实施系列诈骗。
如遇到以上情况或其他类似情况,及时与本律师沟通,将相关所有材料等发给本律师,本律师详细为你分析。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60170积分
回复时间: 2019-12-08 17:45
现处于诈骗高发期,此类形式为网络常见骗局,谨防上当受骗
回复时间: 2019-12-08 13:15
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渐减少,这样总共下来,本息还要远远小于本金×2%×借款月数。具体计算,每个月的本金因该为(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每个月的利息等各种费用≤【(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2%】。如果属于非法放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只计算实收本金,利息、其他费用不予计算。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债权人故意失联的,之后的利息不予计算。如果属于非法放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只计算实收本金,利息、其他费用不予计算。当然,对方恶意催收的,追究其违法犯罪行为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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