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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的户口所在地是黑龙江省宁安市农民,于2008年3月在吉林省转角楼村居住五年以上

吉林-延边 12-12 14:26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4)
欠款人的户口所在地是黑龙江省宁安市农民,于2008年3月在吉林省转角楼村居住五年以上,在我农资商店赊欠了三万元农资款,于2014年十二月份离开我镇,我给欠款人打电话,其电话无法接通,至今无法取得联系。我想问,开具欠款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是在欠款人的户口所在地还是在欠款人的所欠款时居住地村委会开证明?在欠款人所欠款时的居住地村委会开出下落不明的证明,法院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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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9-12-12 14:51
你好,根据你的上述描述,这种情况,可以。
回复时间: 2019-12-12 16:20
这个建议你咨询户籍部门。
回复时间: 2019-12-12 17:18
具体的费用可以见面沟通,了解清楚情况才可以。
回复时间: 2019-12-12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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