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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站和新浪微博借钱已经还够本金+国家法定利率还超过几千块了,现在还让我还多出来的利息
12-13 13:26 悬赏 0 发布者:bd5df320ff0c1b4 回答:(6) 钱站和新浪微博借钱已经还够本金+国家法定利率还超过几千块了,现在还让我还多出来的利息,请问什么部门可以帮忙制止这种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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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福州]
- 陈宇律师 VIP
- 电话:13774573086
- 1236948积分

回复时间: 2019-12-13 13:31
可以诉讼。
- [四川-成都]
- 胡律助律师 VIP
- 电话:19828421485
- 70689积分

回复时间: 2019-12-13 13:37
小心被骗
- [上海-黄浦区]
- 郑何顺律师
- 36449积分

回复时间: 2019-12-13 13:34
你好,根据你的上述描述,这种情况,建议报警处理。
- [河南-郑州]
- 李大贺律师
- 588062积分

回复时间: 2019-12-13 14:41
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渐减少,这样总共下来,本息还要远远小于本金×2%×借款月数。具体计算,每个月的本金因该为(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每个月的利息等各种费用≤【(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2%】。如果属于非法放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只计算实收本金,利息、其他费用不予计算。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债权人故意失联的,之后的利息不予计算。如果属于非法放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只计算实收本金,利息、其他费用不予计算。当然,对方恶意催收的,追究其违法犯罪行为责任。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债权人故意失联的,之后的利息不予计算。如果属于非法放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只计算实收本金,利息、其他费用不予计算。当然,对方恶意催收的,追究其违法犯罪行为责任。
- [广东-广州]
- 冯倩雯律师
- 1714289积分

回复时间: 2019-12-13 16:32
你好,借款纠纷建议先协商处理,若无法协商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9-12-13 17:04
具体的费用可以见面沟通,了解清楚情况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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