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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2012年3月21号离婚的,有一个女儿归男方抚养,我现在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请问可以要要回来吗

吉林-白城 03-18 12:16  悬赏 0  发布者:843005…… 给我留言  回答:(6)
我是在2012年3月21号离婚的,有一个女儿归男方抚养,我现在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请问可以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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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3-18 12:40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直接起诉。

法院将按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但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其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实际支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综合认定。
回复时间: 2013-03-18 12:55
可以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回复时间: 2013-03-18 12:58
可以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回复时间: 2013-03-18 12:17
可以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回复时间: 2013-03-18 12:31
你好,可以和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主张要回。
我的补充: 2013-03-18 12: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回复时间: 2013-03-18 12:36
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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