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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合同还有法律效力吗?

 07-14 09:37  悬赏 25  发布者:叶染 给我留言 地区:湖北-宜昌 回答:(2)
本人于2009年元月4日与工作单位签订为期6个月的合同,合同期满后又续签一年,到2010年7月2号止。同时还交了500元的押金,老板的收条是这样写的:今收到**工作押金五百元(工作之日起如果要离开,则应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在找到合适的接替人员之后才能离开,退还工作押金,否则不予退还工作押金),我现在的问题是我早在一个月前就口头辞职了(我们这里的员工一般都是口头辞职),现在我的合同期满,但是一直找不到合适的接替人员,我就这样离开,工资和押金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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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0年07月14日 11时30分
1、用人单位的行为违法,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劳动者的押金;
2、既然现在合同已经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你无义务为单位找任何接替人员,单位应足额发给你工资
3、可以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提请劳动仲裁!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7-14 09:43
依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应予返还,工资应予发放。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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