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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

湖南-长沙 03-19 19:50  悬赏 5  发布者:hnhych……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乙方)是某公司(甲方)聘用的一名销售地区经理,和某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其中一条是这样的:乙方承诺要增加县级销售员。乙方所聘用的县级销售员在甲方办完聘用手续后,甲方不对其发货,乙方以个人名义发货后转发给县级销售员,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但是我还是发货了而且款收不回,但有县级销售员发货证据,和签字。
请问我该怎么办?我有什么责任?是否构成失职罪,公司(甲方)损失我应该全部赔偿吗?还是有赔偿比率?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20 13:13
表面上你与公司之间有合同,应该由你承担公司的损失,然后你自己去追诉县级销售员的责任。

但是实际上你们都是公司的职员,你做的任何事情都是代表公司,你发货给县级销售员也是代表公司,因此最终的权利义务都要归结于公司,当然你有配合义务。

再怎么说,你都不构成失职罪。也没有这个罪。我认为你没有必要承担这个损失。

详细情况,请预约莱所面谈。
回复时间: 2013-03-20 19:49
不一定要承担的
合同约定虽然是这样的,但是很多方面有违法的情况
实际可以要求单位承担责任的
具体来电话详细说明合同内容,帮你详细解答,尽可能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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