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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单位的集资房,我该如何维权?

四川-广安 03-20 13:16  悬赏 10  发布者:实话实在说 给我留言  回答:(6)
我在2002年购得一单位集资房,无合同协议,全额房款交齐,有单位出具的购房款收据一张,当时房屋的产权人是在该单位的名下,由于该单位的原因10年来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续,现我要求该单位办理过户手续,又因目前房屋过户费与2002年相比早已上涨几倍,所交费用相比2002年差额巨大,我要求对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这样的要求合理吗?请李律师在百忙中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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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20 13:17
建议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是可以起诉要求按照你们的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
回复时间: 2013-03-20 13:19
要求合理。
回复时间: 2013-03-20 13:25
你好,不合理,可以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3-20 13:27
你好!你的要求是合理的。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你的损失。
回复时间: 2013-03-20 14:13
你好,回复如下:
1、如确因单位原因造成未及时过户的,单位需要承担相应差额过户费;
2、建议协商解决。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或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3-03-20 14:18
你好,可以要求单位承担。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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