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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间未续签合同

重庆-九龙坡 03-21 09:41  悬赏 0  发布者:劳动法~咨询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2012年10月24日生的小孩,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是2012年11月10日到期的。我是2013年1月3日开始上班的,到现在为止,公司一直未与我续签合同,3月10日叫我签合同,但上面的有效期是2012年11月10日起到2015年11月10日止。这种是否属于补签合同?且合同上面很多疑问,我是否有权不签?由于孩子太小,想辞职回家带小孩,辞职后,是否有权向公司要求未签合同期间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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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22 13:04
在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到期是自动顺延,不需要当事人协商,所以要求公司未签劳动合同的补偿基本上不可能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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