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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

四川-成都 01-15 11:28  悬赏 0  发布者:ask202…… 给我留言  回答:(12)
我于2019年8月在龙泉驿区成洛大道5632号幸福东方白桦林购入公寓一套,开发商宣传为水电气三通公寓,开发商诱导销售,且未告知为办公用房。根据成都2017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不允许商改住以及不得以任何方式宣传房屋可以用于居住。前期再次去售楼部,工作人员告知不排除销售时未告知办公用房实质,且明确说是办公用房不能住人,此为打擦边球,政府默许(有录音为证),那么政府相关条例有何用呢。现在多次致电12345也没有真正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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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20-01-15 11:51
向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 2020-01-15 11:32
及时向法院起诉。
追问:

合同已经签订,还未付完首付,合同明确表明为办公用房,对我不是很有利

回答:

是的,合同约定为办公用房对你不利。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当时对方给你们的承诺

回复时间: 2020-01-15 11:34
可以起诉处理
追问:

是的,合同约定为办公用房对你不利。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当时对方给你们的承诺

回复时间: 2020-01-15 13:13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全权处理你这个案子。越早对你越有利
回复时间: 2020-01-15 13:37
可直接起诉维权。
回复时间: 2020-01-15 13:41
协商不成建议诉讼
回复时间: 2020-01-15 15:03
你好,可以及时向法院起诉的。
回复时间: 2020-01-15 15:30
及时向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 2020-01-15 15:51
及时向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 2020-01-15 16:30
如果有证据则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
回复时间: 2020-01-15 16:40
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可以直接要求退房退款。属于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回复时间: 2020-01-15 18:12
你好,请问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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