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吴亮  高宏图  王皓  李晓航  
该问题已关闭

你好,我在上海证大财富借款7万元,分36期还款,每月还款3204

北京-东城区 01-15 14:20  悬赏 0  发布者:杰先生 回答:(10)
你好,我在上海证大财富借款7万元,分36期还款,每月还款3204.44元(其中包含本金1944.44元➕利息 服务费1260元),我现在想咨询新出的法律是不是禁止以任何形式收取利息以外的服务费等附加费用?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20-01-15 14:20
超出法律保护范围的不用还
回复时间: 2020-01-15 14:21
您好总费用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就可以。
回复时间: 2020-01-15 14:25
您好总费用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就可以
回复时间: 2020-01-15 14:45
年利率不能超过24%
回复时间: 2020-01-15 15:32
按照合同约定的来
回复时间: 2020-01-15 16:30
你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回复时间: 2020-01-15 18:11
)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的利息、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等费用)、利息(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等费用可以全部视为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渐减少,这样总共下来,本息还要远远小于本金×2%×借款月数。具体计算,每个月的本金因该为(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每个月的利息等各种费用≤【(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2%】;本金已经偿还完毕的,后面的期数、每期费用不予计算。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贷款平台对你存在套路贷、非法放贷等违法犯罪因素的,只计算本金,利息等费用我认为可不予计算(有的法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适当计算,但我认为不妥)。
回复时间: 2020-01-15 18:17
借款民事纠纷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
回复时间: 2020-01-15 21:41
没有这个说法,超出24%就不受保护
回复时间: 2020-01-16 10:38
你好,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黑龙江哈尔滨
河北保定
黑龙江哈尔滨
四川成都
福建厦门
河北保定
浙江杭州
浙江嘉兴
江苏无锡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102650
黑龙江 哈尔滨
人气:287597
河北 保定
人气:174791
黑龙江 哈尔滨
人气:595224
四川 成都
人气:552
广东 广州
人气:4092621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