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毕丽荣  徐荣康  李波  刘哲  
该问题已关闭

17年初在平安普惠上海分公司借款,通过平安陆金所撮合个人放款40000

山东-青岛 02-15 21:55  悬赏 0  发布者:坏人 回答:(9)
17年初在平安普惠上海分公司借款,通过平安陆金所撮合个人放款40000,放款时收了3%手续费,实际到账38800,分36期(还差6期),每期还款2056.85(本金)。借款是只提及利息8.4%,没有说明额外收的担保费、保险费等等。请问这种高利贷该如何解决,是否适用放贷人平安普惠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平安陆金所中个人投资借款的资金高利转贷给我,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进而上升刑事案件。是否还需要还本金外的钱,因涉及的撮合方平安普惠、放款方平安陆金所、保险方平安财险存在关联,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我该怎么办最好,上海的电话销售办的,我人在青岛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20-02-15 21:59
您好  需要 具体分析 查证核实 再正确处理  以规避风险和后患
回复时间: 2020-02-15 22:09
只还上实收的加等额本金计月息2%内,一分不多还,坚决不再借网贷,可微聊有偿帮算下依法应还几期
回复时间: 2020-02-15 22:09
你把转账记录发我看看
  • [上海-长宁区]
  • 徐荣康律师 VIP
  • 电话:15021871079
  • 1016902积分
回复时间: 2020-02-15 22:14
看具体合同证据分析
回复时间: 2020-02-16 11:49
要按照不当得利返还的
回复时间: 2020-02-15 22:18
你好,建议补充证据,需要也可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2020-02-16 08:31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的利息、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等费用)、利息(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等费用可以全部视为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渐减少,这样总共下来,本息还要远远小于本金×2%×借款月数。具体计算,每个月的本金因该为(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每个月的利息等各种费用≤【(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2%】;本金已经偿还完毕的,后面的期数、每期费用不予计算。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贷款平台对你存在套路贷、非法放贷等违法犯罪因素的,只计算本金,利息等费用我认为可不予计算(有的法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适当计算,但我认为不妥)。
回复时间: 2020-02-16 11:35
你好,借款问题可以通过起诉方式维权。
回复时间: 2020-02-16 17:19
您好,建议您直接来电详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北京西城区
黑龙江黑河
北京海淀区
安徽合肥
上海徐汇区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哈尔滨
江苏无锡
四川成都
最新回复律师
北京 西城区
人气:4559968
黑龙江 黑河
人气:1441
湖南 长沙
人气:32175
辽宁 锦州
人气:441611
北京 海淀区
人气:249555
安徽 合肥
人气:104741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