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徐荣康  王远洋  李保忠  李波  
该问题已关闭

1、请问我在收货地址所属的法院起诉,需要证明我与收货地址有密切联系吗?

北京-朝阳区 02-20 16:26  悬赏 0  发布者:132610…… 给我留言  回答:(10)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
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
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
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案系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并以邮寄方式交付
标的物,被告住所地和收货地所属法院均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从民事诉讼管辖的两便原则出发,收货地应
理解为与原告居住、工作、生活等有密切联系的地址,若非
如此,则权利人可以任意创设管辖连接点,使管辖制度形同
虚设。本案中,涉案产品收货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
横街子花墙子,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该收货地的直接
关系。本院认为,如果以原告设置的上述收货地址作为管辖
连接点,有损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民事诉讼活动的
正常进行。故对郑景晨以收货地位于北京市辖区作为确立本
案管辖权依据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被告的经营
场所已然确定,故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3 -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1、请问我在收货地址所属的法院起诉,需要证明我与收货地址有密切联系吗?
2、以两便原则唯由,不让我在合同履行地起诉是否合理?
3.该裁定已经生效,我还能什么挽救的渠道。我还是希望在合同履行地起诉。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20-02-20 16:41
不需要
回复时间: 2020-02-20 16:52
可以直接诉讼来解决的
  • [北京-朝阳区]
  • 宋超律师 VIP
  • 电话:18811476983
  • 873930积分
回复时间: 2020-02-20 23:55
你好,一般是不需要的。
回复时间: 2020-02-20 16:29
不需要
回复时间: 2020-02-20 16:53
不需要提供
回复时间: 2020-02-20 17:21
你好,一般是不需要的
回复时间: 2020-02-20 18:09
你好,建议补充证据,需要也可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2020-02-20 18:11
您好,不需要
回复时间: 2020-02-20 22:41
向法院起诉维权,耐心等待判决结果。
回复时间: 2020-02-21 00:27
不  需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云南昆明
浙江杭州
福建莆田
福建福州
上海黄浦区
广东深圳
浙江金华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山东 菏泽
人气:221943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